鎮、村幹部和衞生部門領導三次提醒:不得接診發熱病人,發現發熱病人要上報。但沙洋縣後港鎮村醫馬某卻沒有聽進去,私自接診了6名有發熱症狀的村民,後來多名村民被確診為新冠病例。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馬某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20年1月1日,40歲的馬某從沙洋縣後港鎮三咀村衞生室調至該鎮港口村衞生室擔任鄉村醫生。1月21日,後港鎮衞生院召開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會議,傳達村衞生室發現發熱病人要及時上報轉診等會議要求。當日,後港鎮港口村書記明確告知馬某從1月21日起不再對發熱病人進行治療,發現發熱病人要及時向鎮衞生部門彙報。1月23日,後港鎮衞生院院長、一副院長在“後港衞生QQ工作羣”裏再次強調村衞生室不得接診發熱病人,發現發熱病人要轉診到後港鎮衞生院,馬某在工作羣裏作出回覆。當日,後港鎮一副鎮長來到港口村衞生室,向馬某強調不得收治發熱病人,一經發現必須向上級衞生部門和村幹部彙報,馬某表示會按照要求來辦。
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馬某在港口村衞生室接診了有發熱症狀的張某等6人。馬某既未將上述發熱病人轉診到後港鎮衞生院,亦未及時向後港鎮衞生院和鎮、村幹部上報,而是將上述發熱病人當成感冒,進行輸液治療。2020年2月8日,馬某到張某家中,發現張某等人均有發熱、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症狀,遂向後港鎮衞生院上報情況。之後,8人被送往沙洋縣人民醫院治療,其中張某因救治無效身亡,5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同時,與張某等人有密切接觸的33名村民被強制醫學隔離觀察。
事發後,警方帶走馬某進行調查,查明案情後,以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不久,沙洋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馬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馬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馬某犯罪情節較輕,歸案後確有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低,且有沙洋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其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據此,對馬某適用緩刑不致對其居住的社區產生不良影響,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何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2020年1月20日,國家衞健委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公告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按照200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予立案追訴”。也就是説,對於相關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可以直接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此外,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出台的防控意見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記者秦文 通訊員田峯)